(2015)温乐执民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叶玉燕、施玉芬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叶玉燕,施玉芬,黄泽鹏,黄泽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责人:冯卫兵。被执行人叶玉燕(系死者黄信永妻子)。被执行人施玉芬(系死者黄信永母亲)。被执行人黄泽鹏(系死者黄信永儿子)。被执行人黄泽鑫(系死者黄信永儿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56483.7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里隆村的房屋(所有权证号:156226)系本案抵押物,属被执行人叶玉燕与黄信永(已亡故)共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叶玉燕与黄信永共有的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里隆村的房屋(所有权证号:156226)。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尚浙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