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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开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倪亚娟与季大伟、陈晓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亚娟,季大伟,陈晓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开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倪亚娟。委托代理人施启兵,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大伟。被告陈晓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亚娟与被告季大伟、陈晓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亚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79元,由原告倪亚娟负担。审判员 葛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成倩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