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初字第344号原告郑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体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钟敦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