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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初字第344号原告郑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体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钟敦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