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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行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黄维忠与潼南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维忠,潼南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潼法行初字第00021号原告黄维忠,男,195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陈安定,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潼南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潼南县江北新城金佛大道**号*楼。法定代表人胡江,男,主任。原告黄维忠诉被告潼南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维忠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维忠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维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维忠负担。审 判 长  周中奎代理审判员  张 娥人民陪审员  周南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