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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韩慧与米国栋、米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慧,米国栋,米春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840号原告韩慧,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米国栋,男,1968年3月3日出生,回族,无职业。被告米春磊,男,1991年11月22日出生,回族,无职业。原告韩慧与被告米国栋、米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立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慧、被告米国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米春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慧诉称,2013年1月16日,被告米国栋为经营之急需,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2013年6月30日偿还,逾期利息2分。被告米春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6月30日以后,被告偿还借款利息3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米国栋、米春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12000元(自2013年6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2月30日止)。被告米国栋辩称,我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借期5个月,当时为原告出具了本息合计为33000元的欠条一枚。我现在资金紧张,无力偿还借款,同意自2013年6月30日之后按照银行利率计算利息,2015年年末还清。被告米春磊未答辩。原告韩慧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枚,证明被告米国栋借款30000元,被告米春磊为担保人的事实。被告米国栋、米春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被告米国栋在原告韩慧处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还款期限为2013年6月30日,同时出具本息合计为33000元的借条一枚。被告米春磊在借条上签字,双方约定如米国栋到期未还,由米春磊全权负责还款,未约定担保期限。还款期过后,被告米国栋给付利息3000元。原告索要余款未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米国栋、米春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12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3年6月30日计算至2015年2月30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米国栋在原告韩慧处借款30000元,有借条佐证,足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在借款时,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为2%,因此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给付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米国栋要求按银行同期利率给付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履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如米国栋到期未还,由米春磊全权负责还款”为一般保证,所以原告韩慧要求被告米春磊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此款的还款期限为2013年6月30日,未约定担保期限,所以担保人米春磊的担保期限现已届满,保证人米春磊免除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米春磊偿还借款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米国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韩慧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2000元(利息自2013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2月30日止),合计42000元。二、驳回原告韩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4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米国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立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