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裴某某与被告裴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裴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456号原告裴某某。法定代理人路某某(裴某某母亲)。被告裴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裴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裴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对被告裴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明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