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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裴某某与被告裴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裴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456号原告裴某某。法定代理人路某某(裴某某母亲)。被告裴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裴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裴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对被告裴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明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