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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40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赵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月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