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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太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太初字��00021号原告费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费某负担。审判员  余国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