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太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太初字��00021号原告费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费某负担。审判员 余国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