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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杨翔九与辽宁中部城市经济技术联合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翔九,辽宁中部城市经济技术联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0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翔九,男,193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中部城市经济技术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马书椿。上诉人杨翔九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中部城市经济技术联合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12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银华(主审)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史军峰、代理审判员李娜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一审中杨翔九起诉称,原告1958年是营口工学院化工系本科生,依省文教局文件1985年锦州工学院补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1986年转为全民干部,1988年调入辽宁中部城市经济技术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辽宁中部城市公司),1989年4月经沈阳市计经委工程技术中级职称任职条件评审委员会(下称市计经委评委会)评定颁发了中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并任辽宁中部城市公司工程师,1991年从辽宁中部城市公司调入市开发公司只任业务员并无专业可言,半年后被强制停薪留职到退休。几经周折直到2012年10月从市开发公司得到查证,原告所以得不到专业技术安排皆因1991年从辽宁中部城市公司调出时技术职称和全民干部档案已全部缺失。原告1989年在辽宁中部城市公司晋升的工程师被公司聘为工程师其档案装入公司原告的档案袋里。1991年从辽宁中部城市公司调到市开发公司时档案袋里的工程师全民干部档案就没有了,肯定有人秘密窃取扣押,这个人肯定是总经理马书椿和当时的档案负责人,因原告的档案被窃取扣押造成市开发公司领导将原告停薪留职,造成1993年原告应该晋升的高级工程师也没能晋升。今要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晋升高级工程师,并赔偿原告因没能晋升高级工程师而受到的经济损失。综上,因档案被扣押所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原告自述已于1997年退休,开始领取退休金,且其诉讼请求系要求被告赔偿因扣押档案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上述所指的劳动争议的范围,故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杨翔九的起诉。诉讼费10元,退回原告杨翔九。上诉人杨翔九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辽宁中部城市经济技术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给付档案被扣押所造成的损失,实质是要求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晋升高级工程师,并赔偿上诉人因没能晋升高级工程师而受到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1989年4月经沈阳市计经委工程技术中级职称任职条件评审委员会(下称市计经委评委会)为上诉人评定颁发了中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可见上诉人的工程师资格及级别的评定事宜属于相关的工程师资格级别评定部门或机构的职权范围,故上诉人的要求被上诉人为其办理晋升高级工程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民事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银华审 判 员  史军峰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康 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