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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立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徐奉先与唐志杨、唐文盛、徐闻海安爱琴湾度假庄园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奉先,唐志杨,唐文盛,徐闻海安爱琴湾度假庄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立保字第7号申请人徐奉先。被申请人唐志杨。被申请人唐文盛。被申请人徐闻海安爱琴湾度假庄园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志杨。申请人徐奉先与被申请人唐志杨、唐文盛、徐闻海安爱琴湾度假庄园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220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徐闻海安爱琴湾度假庄园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徐闻县XXX镇XX村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X国用[XXXX]第XXX号)进行查封候审。申请人徐奉先的担保人黄汉晨以其所有的位于湛江市XX区XX路X号西XX幢XXX房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XXX**)向本院提供担保。申请人徐奉先的担保人黄海萍以其所有的奥迪牌FV6461ATG粤XX**号小型普通客车向本院提供担保。申请人徐奉先的担保人蔡鸿发以其所有的霸道JTEBX3FJ牌粤XX**号小型越野客车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在220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徐闻海安爱琴湾度假庄园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XX县XX镇XX村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X国用[XXXX]第XXX号)进行查封候审。二、对申请人徐奉先的担保人黄汉晨所有的位于湛江市XX区XX路X号西XX幢XXX房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XXXX**)进行查封候审。三、对申请人徐奉先的担保人黄海萍所有的奥迪牌FV6461ATG粤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查封候审。四、对申请人徐奉先的担保人蔡鸿发所有的霸道JTEBX3FJ牌粤XXX**号小型越野客车进行查封候审。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叶国亮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