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许静宇与被告范力夫、王德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静宇,范力夫,王德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许静宇,男。被告范力夫,男。被告王德建,男。原告许静宇与被告范力夫、王德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证,原告修理变压器并支出费用属实,但二被告系职务行为,不是本案的合格主体,原告又不同意变更诉讼主体。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主体不适格,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静宇的起诉。诉讼费296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