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7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孙××与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453号原告孙××。委托代理人郭培培,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曹鹏飞,天津翰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占国,天津翰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诉被告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需要,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