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玉林、冉小兵与李坤元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坤元。委托代理人李德平(李坤元之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冉小兵。委托代理人覃万宝,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李坤元因与被上诉人李玉林、冉小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鄂长阳民初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晓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毕勇、李建敏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鄂长阳民初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李坤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4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晓燕审判员 毕 勇审判员 李建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鹏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