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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谭光祥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886号罪犯谭光祥,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监区服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0日作出(2002)成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光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4月5日以(2002)川刑终字第2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于2005年5月2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川刑执字第5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05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2007年11月30日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南中法刑执字第137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9月23日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南中法刑执字第205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7月22日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03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2月6日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45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3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光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考核分152分,月均6.08分,该犯未履行退赔义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谭光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光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5年5月20日至2016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天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