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三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车高安诉被告苟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高安,荀国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三初字第194号原告车高安,男,33岁,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荀国华,男,34岁,汉族,住白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车高安诉被告苟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高安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高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车高安承担。代理审判员 苏生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樊建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