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叶德贵与刘丽丽、王胜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德贵,刘丽丽,王胜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15号原告:叶德贵,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丽,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王胜全,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盱眙县。原告叶德贵与被告刘丽丽、王胜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向原告叶德贵发出通知,要求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缴纳公告费300元,但原告叶德贵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叶德贵负担。审 判 长 弓家旺审 判 员 石有维人民陪审员 陈兰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