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农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勾志岩与常云辉、安盟保险吉林分公司磐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志岩,常云辉,安盟保险吉林分公司磐石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962号原告勾志岩,男性,22岁,1992年10月4日,汉族,地址:农安县合隆镇国屯村国家屯。被告常云辉,男性,35岁,1979年6月5日,地址:农安县合隆镇韦窝卜村5组。被告安盟保险吉林分公司磐石营销服务部,地址:吉林省磐石市隆昌上城8、10号楼1层8号门市。本院在审理勾志岩与常云辉、安盟保险吉林分公司磐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勾志岩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勾志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石玉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