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2015)桂市法执字第14号贺╳╳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XX,浙江锦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市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贺XX。委托代理人连X。被执行人浙江锦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贺XX与被执行人浙江锦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桂民一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将本案指定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桂市法执字第1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夏传华审判员 李永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竞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