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廖小伟与张世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小伟,张世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642号原告廖小伟。委托代理人陈杰,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世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北路千禧小区4-7幢105号、106号、2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小伟与被告张世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小伟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小伟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廖小伟负担。(以下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陆玉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耿 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