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山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张宇与李凤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李凤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山民初字第546号原告张宇,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高锐杰,郑坚,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岐,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宇与被告李凤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宇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81元,由原告张宇负担。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 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