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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山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张宇与李凤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李凤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山民初字第546号原告张宇,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高锐杰,郑坚,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岐,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宇与被告李凤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宇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81元,由原告张宇负担。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 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