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薛伟诉杨继学、安桐庆、杜秀霞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伟,杨继学,安桐庆,杜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薛伟诉杨继学、安桐庆、杜秀霞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初字第566号原告薛伟,个体工商户。被告杨继学,个体工商户,现羁押于吉林省镇赉监狱。被告安桐庆,现羁押于吉林省公主岭监狱。被告杜秀霞,诊断书吉林省扶余县三井子镇。原告诉称,2005年5月1日,被告杨继学以吉林省兴大农林牧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吉林省恒发副产品收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二被告安桐庆及杜秀霞之间签订了一份公司转让协议。此合同内薛伟二字不是原告本人书写,公司的转让原告不知情也不在场。且合同的第四项,被告也没有按约定执行,给原告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要求依法确认三被告之间所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三被告之间所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又不能找到被告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