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行非审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重庆市綦江区八景村鹰密桃股份合作社行政非诉与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綦江区八景村鹰密桃股份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綦法行非审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为00931220-3。法定代表人陈晓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晓鹏,男,该局执法监察队队长。委托代理人XX,男,该局执法监察队队员。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八景村鹰密桃股份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代表人代小洪,该合作社负责人。2015年3月9日,本院收到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綦江[执行申请](2015)16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2014)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于2012年1月未经批准擅自在綦江区XX镇XX村XX湾、XX林社占地修建教堂、会所、游泳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2014)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修建的房屋予以全部拆除,并处罚款人民币248700元。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房屋正在建设当中,尚未竣工。本院认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82号《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其中第(二)项规定,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本案中,申请执行的在建违法建筑应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不符合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结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渝高法(2012)314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案件受理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庭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向申请机关、被执行人送达驳回申请裁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汪小江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人民陪审员 陈天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文成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