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下陆刑初字第00045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占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新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占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b×××××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湖北省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棋路,由四棵方向往大冶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大棋路明家塘路段时,与行人雷某相撞。经湖北省黄石市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颅脑损伤属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被告人占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抽取被告人占某血液并将其血样送至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经检验,被告人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8mg/looml。2014年8月14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占某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占某告知公安民警因受伤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只能在家等待。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占某要求其妻子带领公安民警到家中,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占某进行了讯问,被告人占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占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许某、柯某的证言;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被告人占某的供述与辩解;理化鉴定书、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载表、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占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留在家中接受公安人员的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彭 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汪群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