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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榆树绒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惠德林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惠德林,梁会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639号原告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飞霞,系该行董事长。被告惠德林,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出生,农民,现住榆树市恩育乡中兴村东火了屯4组。被告梁会武,男,汉族,1965年8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惠德林、梁会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