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苏虹与白志信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虹,白志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苏虹,女,1990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告白志信,男,1990年11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虹诉被告白志信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苏虹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岳 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