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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苏虹与白志信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虹,白志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苏虹,女,1990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告白志信,男,1990年11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虹诉被告白志信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苏虹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岳 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