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谢民一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胡德功与淮南市三和镇大郢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功,淮南市三和镇大郢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541号原告:胡德功,男,1956年2月18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淮南市三和镇大郢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南市三和镇大郢村。法定代表人:汤本龙,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汤多武,男,1951年9月18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淮南市三和镇大郢村民委员会委员,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胡德功与被告淮南市三和镇大郢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郢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高寅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德功及被告大郢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汤多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郢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汤本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德功诉称:大郢村委会为完成提留款任务,1999年向自己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2分,截止2002年4月9日,经结算,10000元借款本金产生利息3460元,大郢村委会支付利息2500元并还款4000元,还剩6000元借款和966元利息未付。余款6000元本金大郢村委会直到2010年才还清,但6000元本金产生的利息7800元(从2002年4月9日至2007年9月9日)和2002年4月9日结算时余下的利息966元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大郢村委会支付利息款合计8766元。被告大郢村委会对于原告胡德功提交的证据经质证均无异议,并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淮南市三和镇大郢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胡德功利息款87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淮南市三和镇大郢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 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旭瑞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