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陆红卫与鲁晓飞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红卫,鲁晓飞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47号原告:陆红卫。被告:鲁晓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红卫与被告鲁晓飞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不履行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方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宋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