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3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张华峰、河南盛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张华峰,河南盛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春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3592-1号原告陈建华。被告张华峰。被告河南盛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金水区。被告侯春枝。原告陈建华诉被告张华峰、河南盛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春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华峰、河南盛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春枝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人宋爱芳名下位于××的商业房屋(郑房权证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宋爱芳名下位于××的商业房屋(郑房权证字第××号)。二、冻结被告张华峰、河南盛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司、侯春枝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晓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