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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福建中华培训学校与杨孝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华培训学校,杨孝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福建中华培训学校,住所地福州市五四路营迹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红,校长。委托代理人徐水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孝武,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中华培训学校诉被告杨孝武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中华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雨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 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