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董海峰与陈卫东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海峰,陈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308-1号申请执行人董海峰,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陈卫东,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烟牟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卫东(身份证号码:37××××76)的银行存款8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户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号:06××××94)。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隋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