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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吴万清与王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万清,王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754号原告吴万清,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王全辉,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枝南,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少杰,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万清与被告王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万清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万清以与被告王少杰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万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万清负担。审判员  林坤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蓝宏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