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孤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靖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靖江市逸辰机械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靖江市逸辰机械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靖江市烨华工程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靖江市逸辰机械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靖江市烨华工程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商初字第3号原告靖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北工业园区山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郁蔚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伟,江苏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逸辰机械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季市镇长安北路86号。法定代表人林江淮,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亚强,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烨华工程机械厂,住所地靖江市靖城街道办事处木金市西首(靖城兽医站内)。法定代表人吴少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卫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逸辰机械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靖江市烨华工程机械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80元减半收取7590元,保全费3310元,合计109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刘汉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振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