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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2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龙岩市华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龙岩市华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龙岩众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龙岩市华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龙岩众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德龙贸易有限公司,龙岩三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谢剑锋,谢秀萍,陈辉武,吕莉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122-1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51号(清华园)1号楼1-3层。负责人陈春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占云、李岚兰,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华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双龙路月山村12组。法定代表人谢晓锋,董事长。被告龙岩众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街道173号。法定代表人陈辉武,董事长。被告龙岩市德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商业大街101号店。法定代表人邹旭峰,董事长。被告龙岩三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罗龙路果蔬生产服务中心综合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陈建蔚,董事长。被告谢剑锋,居民。被告谢秀萍,居民。被告陈辉武,居民。被告吕莉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告龙岩市华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龙岩众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德龙贸易有限公司、龙岩三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谢剑锋、谢秀萍、陈辉武、吕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谢秀萍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20号(雍华名苑)9幢4层401号商品房及-1层206号车位的房产。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谢秀萍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20号(雍华名苑)9幢4层401号商品房及-1层206号车位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续行查封的,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谢秀萍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温丽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