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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德良与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良,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12号原告:张德良,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张梅,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良与被告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张梅住址不详,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德良负担。审判员  吴中世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晓燕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