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陈双县与鲁山县四棵树乡沃沟村石坪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双县,鲁山县四棵树乡沃沟村石坪组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三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双县,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发运,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常富,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山县四棵树乡沃沟村石坪组。法定代表人陈国强,组长。委托代理人高好民,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双县与被上诉人鲁山县四棵树乡沃沟村石坪组(以下简称沃沟村石坪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鲁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后,陈双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双县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发运、张常富,被上诉人沃沟村石坪组委托代理人高好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8年2月,以沃沟村石坪组为甲方、陈双县为乙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为了贯彻落实农村经济改革政策,完善生产责任制,使集体财产得到更好的利用和管理,经组委会研究,社员大会讨论,甲方愿将本组东沟果园承包给乙方经营。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一、承包期定为三十年。自二○○八年二月三十日开始至二○三八年二月三十日止;二、承包金人民币壹万元,签订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交清;三、合同期限内承包人有更新换代,树种变更的自主权;四、合同期满后,若不受国家政策限制,甲方若还须向外发包,同等条件下优先原承包人;五、合同期满终结时,原承包人要保证承包场地内有不能少于五佰叁拾棵、腰径不能小于五公分(距地面一米为尺度)的活树存在。否则,取消原承包人再次承包的优先权资格,并处罚金五千元整;六、承包人中途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原交承包金不再退还。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单方面向外出租或转让承包场地,不得减少或破坏果园土地面积;八、承包期内,如遇国家或集体建设必须占地时,土地赔偿金二、八分成(甲方二、乙方八),场地上的附属物归乙方所有;九、承包期限内,甲方不承担果园内的任何风险与损失;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合同当事人依约履行。陈双县于2010年因梨树老化而将梨树砍伐在承包地内种植了杨树。为发展集体经济、方便通行,沃沟村石坪组决定扩宽村村通道路。2014年上半年,在扩路时陈双县不在家,沃沟村石坪组砍了陈双县的四棵梨树,占用了陈双县承包的上述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土地。陈双县回家后又种植了几棵杨树,致使沃沟村石坪组无法继续施工硬化道路,遂引起诉讼。原审认为,自2008年陈双县与沃沟村石坪组签订《承包合同》之时起双方的承包合同关系成立。因在该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土地的四至边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沃沟村石坪组为集体利益需要扩宽原有道路,砍了陈双县的四棵梨树占用了部分陈双县承包的土地,根据《承包合同》第八条约定“承包期内,如遇国家或集体建设必须占地时,土地赔偿金二、八分成(甲方二、乙方八),场地上的附属物归乙方所有”,故沃沟村石坪组在占用被告承包的部分土地时应当对陈双县进行相应的赔偿以弥补陈双县的相应损失。陈双县在答辩时称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解决。沃沟村石坪组诉称要求陈双县清除种植的杨树,恢复种植果树,因《承包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期限内承包人有更新换代,树种变更的自主权”,该合同并未约定陈双县必须种植果树,沃沟村石坪组的此项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沃沟村石坪组要求陈双县赔偿因其妨碍行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因在诉讼中没有提供经济损失的有效证据,应由沃沟村石坪组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陈双县辩称陈国强不是沃沟村石坪组的代表人,该辩解理由与沃沟村石坪组提供的鲁山县四棵树乡沃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不符,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陈双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除原告鲁山县四棵树乡沃沟村石坪组所修道路上被告陈双县种植的杨树并不得阻碍原告鲁山县四棵树乡沃沟村石坪组的道路施工;二、驳回原告鲁山县四棵树乡沃沟村石坪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沃沟村石坪组负担100元,陈双县负担100元。陈双县上诉称,上诉人陈双县对陈国强的组长身份不认可,其原审的诉讼行为不是本组村民意志的体现,修路那么大的投资,村民分文未出,国家分文没有扶持,实际上无非是受隐藏在背后的利益所有人的指示站到前台活动的一个代言人。陈双县与沃沟村石坪组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是有效的,其种树行为符合约定,不属于违约,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沃沟村石坪组的诉讼请求。沃沟村石坪组答辩称,被上诉人沃沟村石坪组提交了很充分的证据证明了陈国强的组长身份,已经通过了法律审查。修路问题是造福每个村民,陈双县在所修道路上故意种树阻止修路,原审判决陈双县清除在修道路上种植的杨树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中,陈国强的身份问题,即是否能够以组长作为沃沟村石坪组的代表人参加诉讼,一审时,沃沟村石坪组提供了鲁山县四棵树乡沃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明确载明陈国强系沃沟村石坪组组长。二审审理期间,沃沟村石坪组提供了陈国强为该组组长的两份书面材料,加盖有沃沟村村委会和该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印章,并经出具书面材料的书写人陈国强本人以及沃沟村文书签字认可,因此,上诉人陈双县对陈国强的组长身份不认可的主张,本院无法支持。农村公路修建的根本目的是方便通行,增进当地经济发展,其修路资金的来源除国家投资、村民集资外,引进第三方资金投入已屡见不鲜,并且实在地为当地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显然,农村公路修建已经不仅仅是修路问题,实质上涉及到当地广大群众的公共利益。本案中,沃沟村石坪组拓宽道路,属于集体建设的事项,涉及沃沟村石坪组和周边广大群众的公共利益,原审判决陈双县清除沃沟村石坪组所修道路上种植的杨树并不得阻碍道路施工,是对当地广大群众公共利益的维护,本院应予支持。因修路给陈双县造成的其与沃沟村石坪组签订的合同利益损失,陈双县可另行主张,对此,原审判决业已释明,本院也予以支持。陈双县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沃沟村石坪组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双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梁桂喜审判员 李新保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