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保字第16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葛文才与葛淑峰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文才,葛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612-1号原告葛文才。被告葛淑峰,成年。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7439号原告葛文才与被告葛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16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葛淑峰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车辆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葛淑峰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