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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浑执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隋文芳与王思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文芳,王思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1047号申请执行人隋文芳,女,1956年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被执行人王思敏,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白山市人社局职员,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隋文芳与被执行人王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隋文芳依据已经生效的浑江区法院作出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思敏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王思敏在建行的公积金47200元扣划至本院并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尚欠的债务已将其工资冻结。申请执行人隋文芳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121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刁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