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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蒋艳玲与黄桂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艳玲,黄桂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5-1号申请人蒋艳玲,女,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黄桂福,男,汉族,农民。申请人蒋艳玲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黄桂福给付欠款3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黄桂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蒋艳玲欠款3万元。被申请人黄桂福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惠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艺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