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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民初字第0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被告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1974号原告郑某某,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健康北路。被告米某,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临潼东关街*号。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被告因其妻生意经营需资金周转,自2014年2月17日开始,陆续五次在原告处借款806000元,以上借款被告均承诺每月偿还一定数额,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此后,被告按照约定每月还款,但自2014年8月始,被告开始违约,至9月份,被告对以上借款全部不予偿还,并故意躲避原告。现因被告违约,不按期偿还借款,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89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米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米某为朋友关系。2014年2月17日,被告米某向原告郑某某借款68000元,被告米某向原告郑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郑某某人民币陆万捌仟元争(¥68000./),借期六个月,每月17号还叁仟元整(¥3000./),最后剩余一次还清借款人:米某时间:2014年2月17号延续六个月米某”。2014年2月23日,被告米某向原告郑某某借款13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郑某某人民币拾叁万陆仟元整(¥136000./)每月二十三号还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剩余部分到期一次还清借款人:2014.2.23米某延续六个月米某”。2014年3月28日,被告米某向原告郑某某借款17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郑某某人民币拾柒万贰仟元整(172000元)每月28日还6000元,剩余部分到期一次性还清。借款人:米某时间:2014.3.28日”。2014年6月22日,被告米某向原告郑某某借款17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上载明:“借条今借郑某某人民币壹拾柒万贰仟元正每月22号还陆仟元正,剩余部分到期一次性偿还(时间一年)米某2014.6.22”。2014年7月22日,被告米某向原告借款25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上载明:“暂借今借郑某某人民币258000./(贰拾伍万捌仟元正)每月22日还玖仟元(9000./)剩余部分到期一次性付清米某2014.7.22”。上述款项原告均已现金形式交付被告。后被告米某向原告陆续还款共117000元。2014年9月,被告不再按约定还款,且原告无法联系上被告。现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89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调解协议未能达成。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调查笔录等在卷可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米某分五次向原告郑某某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现被告米某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剩余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米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某某清偿债务68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9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晶晶人民陪审员  房忙忙人民陪审员  王彦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