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子韩与海口淘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海南海佑南山野生灵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韩,海口淘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海南海佑南山野生灵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927号原告李子韩,男,汉族。被告海口淘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凤翔山庄A幢515房。法定代表人刘庆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金裕,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海佑南山野生灵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金盘坡梨园别墅B-6栋。法定代表人:李筱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韩诉被告海口淘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海南海佑南山野生灵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为3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麦贤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秋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