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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红伟与保定新陆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伟,保定新陆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75-2号原告王红伟,农民。被告保定新陆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法定代表人刘伟,系公司经理。原告王红伟与被告保定新陆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3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保定新陆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现原告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保定新陆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