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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661号原告:郑某甲。委托代理人:祝思祥,衢州市航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乙。委托代理人:金小明,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晓慧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原、被告经网上聊天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2015年12月23日,被告经手术流产。××××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被告中止妊娠至原告起诉时不到六个月。本院认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中,原告诉请离婚时被告中止妊娠尚不足六个月。在本案已予受理的情况下,对于原告本次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占珍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