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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甲诉刘乙、刘某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刘乙,刘某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792号原告刘甲,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李艳,济宁市中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乙,女,199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刘某丙,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系刘乙之父)。原告刘甲诉被告刘乙、刘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甲及其诉讼代理人李艳,被告刘乙、刘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甲诉称:我与被告刘乙于2014年8月经媒人张某某、黄某某、荣某某介绍认识订婚,订婚时我给付二被告彩礼款81000元,其中,第一次通过媒人张某某、黄某某给付原告父亲刘某丙66000元,后又在三个媒人在场的情况下给付被告刘乙12000元,后被告刘乙到我家我爷爷、奶奶又给刘乙3000元。并给被告方购买了价值16600元的礼品和衣物及手机。2014年腊月我们二人因故解除了婚约,经我们多次协商,被告拒不返还我给付的彩礼款。因此,请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彩礼款和财物折款976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刘乙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收到原告的彩礼款没有这么多,我们解除婚约是事实,但我们订婚时讲好的原告如果解除婚约就不退钱。且原告订婚后对我进行人身诽谤,因此,我不同意退还原告的彩礼款。被告刘某丙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只收到原告的彩礼款66000元,我女儿刘乙和原告解除婚约是事实,但我们经过媒人订婚时就讲明的,原告如果解除婚约就不退钱。且原告订婚后对我女儿进行人身诽谤,因此,我亦不同意退还原告的彩礼款。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于2014年8月经媒人张某某、黄某某、荣某某三人介绍认识订婚,订婚时原告刘甲依照当地风俗两次给付被告刘乙彩礼款78000元,并为被告购买了一定的礼品和衣物及手机。2014年腊月双方因故解除了婚约,经双方协商,双方未达成彩礼返还协议。被告亦未返还原告彩礼款。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为证,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订婚时原告刘甲依照当地风俗两次给付被告刘乙彩礼款78000元,虽然被告刘某丙认可自己只收到原告的彩礼款66000元,被告刘乙只认可收到原告的第二次彩礼款,但不知道多少钱。但该事实有证人张某某、黄某某、荣某某均出庭作证证实,第一次通过媒人张某某、黄某某给付原告父亲刘某丙66000元,后又在三个媒人在场的情况下给付被告刘乙12000元,对于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刘乙到其家其爷爷、奶奶又给刘乙3000元,因被告刘乙不予认可,原告亦未举出证据予以证实,对于该3000元的彩礼款,本院不予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刘乙对原告刘甲给付的彩礼款应予返还。二被告主张订婚时讲好的原告如果解除婚约自己就不退钱。且原告订婚后对自己进行人身诽谤,不退还原告的彩礼款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刘乙返还彩礼款7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订婚时购买的礼品、衣物及手机,应视为原告订婚时对被告的赠予,且已消耗掉,被告不应予以返还。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刘某丙返还彩礼款的请求,因被告刘某丙不是婚约的缔约人,收取彩礼款只是代理行为,不具有返还义务,因此,对于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甲彩礼款78000元。二、驳回原告刘甲请求被告刘某丙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原告负担540元,被告刘乙负担1700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先由原告垫付,在履行过程中再返还给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传效审 判 员  高建国人民陪审员  何庆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田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