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磊,陈伦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438号原告黄凤磊,男,汉族,1975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陈伦均,男,汉族,1967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磊与被告陈伦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玉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凤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伦均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凤磊诉称,被告陈伦均2011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155000元,并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陈伦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伦均于2011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155000元,并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黄凤磊提供的双方身份信息证明、借条一张、原告的陈述以及开庭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黄凤磊与被告陈伦均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原告黄凤磊要求被告陈伦均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伦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凤磊借款15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陈伦均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黄凤磊垫付,被告陈伦均在归还上述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黄凤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玉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 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