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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月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月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建国,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建忠,南通市通州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月红,女,汉族。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月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红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4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鲍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