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李、杨思彤等与陈彤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李,杨思彤,李某,杨西贵,岳金芳,陈彤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金志勇,宁波江北众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许海光,宁波市鄞州新城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区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支公司,宁波市鄞州下应福兴吸塑包装厂,徐信波,永,王式长,宁波市鄞州邱隘长杰绣花贴布冲片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