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韩执字第003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德敏于李启全、王富荣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韩执字第00329-2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敏,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李启全,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王富荣,男,汉族,大专文化。上列当事人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德敏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李启全、王富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200元予以划拨,并已支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李启全、王富荣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涛审 判 员 王锁祥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吉文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