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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清贤与汪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贤,汪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542号原告张清贤,女,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罗小波、罗予曼,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强,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贤与被告汪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贤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清贤负担。审判员  詹前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