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清贤与汪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贤,汪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542号原告张清贤,女,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罗小波、罗予曼,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强,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贤与被告汪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贤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清贤负担。审判员 詹前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