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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衢州日报报业传媒集团与衢州万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日报报业传媒集团,衢州万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13号原告:衢州日报报业传媒集团,组织机构代码证××,住所地:衢州市三江东路衢州日报报业中心采编大楼。诉讼代表人:杨昕。委托代理人:陈惠平,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银平,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万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浮石路72号。法定代表人:汪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宣南春,浙江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日报报业传媒集团诉被告衢州万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日报报业传媒集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67元,减半收取4634元,由原告承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叶柳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