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周德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周德惠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03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严伟,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德惠,女,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重庆市渝北区蜜雪娱乐城经营者),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周德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丽霞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余博、人民陪审员童立福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鲁培豪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严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德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审理,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原告是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原告与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音乐电视作品《一秒钟》、《爱的旅程》、《油菜花的舞台》、《败犬女生》、《别在我离开之前离开》、《忘记尘缘忘记你》、《那片海》、《青藏高原》、《穿行》、《家乡》的放映权。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放映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音乐电视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以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被告周德惠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光盘套装背面载明,该光盘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音集协监制,版号为ISRCCN-A01-11-374-00/V.J6,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该光盘套装一盒共17张DVD光盘,其中在DVD2光盘中收录有《那片海》、《青藏高原》、《穿行》和《家乡》4部视频,DVD11光盘中收录有《爱的旅程》、《油菜花的舞台》和《败犬女生》3部视频,DVD14光盘中收录有《一秒钟》、《别在我离开之前离开》和《忘记尘缘忘记你》3部视频。在DVD2光盘中收录的视频在套装内页标示为“著作权人: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DVD11光盘中收录的视频在套装内页标示为“著作权人: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DVD14光盘中收录的视频《别在我离开之前离开》和《忘记尘缘忘记你》在套装内页标示为“著作权人: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秒钟》在套装内页标示为“著作权人: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9年6月29日,音集协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约定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由音集协行使。音集协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合同中约定的“音像节目”指受著作权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2009年8月22日,音集协与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约定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由音集协行使。音集协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合同中约定的“音像节目”指受著作权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2010年4月12日,音集协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约定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由音集协行使。音集协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合同中约定的“音像节目”指受著作权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2012年11月26日,音集协与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约定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由音集协行使。音集协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合同中约定的“音像节目”指受著作权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2014年5月10日,重庆市渝北公证处出具(2014)渝北证字第364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中主要载明:2014年4月22日,重庆市渝北公证处公证员倪妮及工作人员刘聂飞与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张亚清及相关工作人员来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1862号“蜜雪会所”KTV的“K03”号包房,音集协委托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包房内安置的歌曲点歌机上进行了点歌,先后点播了包括《一秒钟》、《爱的旅程》、《油菜花的舞台》、《败犬女生》、《别在我离开之前离开》、《忘记尘缘忘记你》、《那片海》、《青藏高原》、《穿行》、《家乡》在内的多首歌曲,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被截取片段录像。张亚清向“蜜雪会所”索取了编号为17625507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和名片一张。该公证书附光盘一张、《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一张、名片复印件一张。光盘内的视频内容与现场拍摄内容相符。本院当庭播放公证书中所封存的光盘,并与原告提交的享有著作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进行比对。经比对,在“蜜雪会所”的“K03”号包房中录制的涉案视频《一秒钟》、《爱的旅程》、《油菜花的舞台》、《败犬女生》、《别在我离开之前离开》、《忘记尘缘忘记你》、《那片海》、《青藏高原》、《穿行》、《家乡》与音集协取得相关权利的作品演唱者、词曲、画面均相同。另查明,编号为17625507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上显示的收款单位为重庆市渝北区蜜雪娱乐城,并盖有“重庆市渝北区蜜雪娱乐城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金额为222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6号公证书及所附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9号公证书及所附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70号公证书及所附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17号公证书及所附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含光盘17张)、(2014)渝北证字第3649号公证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相互佐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由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本案中,《一秒钟》、《爱的旅程》、《油菜花的舞台》、《败犬女生》、《别在我离开之前离开》、《忘记尘缘忘记你》、《那片海》、《青藏高原》、《穿行》、《家乡》涉案10部视频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品作为承载主体,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特性和情境氛围进行视觉创意设计,形成音、画合一的视听结构,同时在艺术处理上运用光线、色彩、构图等变幻组合,并通过三维动画、数码编剪等技术处理,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灯光等创造性劳动,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其与相关权利人签署的授权合同及相应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出版光盘,以证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涉案1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且原告经上述公司授权获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原告能够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在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享有《一秒钟》、《爱的旅程》、《油菜花的舞台》、《败犬女生》、《别在我离开之前离开》、《忘记尘缘忘记你》、《那片海》、《青藏高原》、《穿行》、《家乡》涉案1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其相关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关于涉案酒吧的经营情况、侵权事实及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中,经当庭比对,原告在涉案酒吧处公证录制的《一秒钟》、《爱的旅程》、《油菜花的舞台》、《败犬女生》、《别在我离开之前离开》、《忘记尘缘忘记你》、《那片海》、《青藏高原》、《穿行》、《家乡》涉案10部视频与其享有相关权利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演唱者、词曲、画面均相同。故根据上述比对情况,可以认定涉案酒吧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一秒钟》、《爱的旅程》、《油菜花的舞台》、《败犬女生》、《别在我离开之前离开》、《忘记尘缘忘记你》、《那片海》、《青藏高原》、《穿行》、《家乡》涉案10部音乐电视作品。涉案酒吧为被告周德惠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经营,其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的方式,本案被告在其经营的KTV放映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故被告应当停止放映并删除涉案10部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本院综合涉案作品的性质及艺术水平、被告的个体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周德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德惠立即停止放映并删除《一秒钟》、《爱的旅程》、《油菜花的舞台》、《败犬女生》、《别在我离开之前离开》、《忘记尘缘忘记你》、《那片海》、《青藏高原》、《穿行》、《家乡》10部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周德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德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丽霞代理审判员 余 博人民陪审员 童立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鲁培豪 微信公众号“”